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調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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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綜合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涵
相 對 人  簡莉萍
法定代理人  簡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第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即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桃園市桃園區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地,被告於民國94年5月11
日即遷入桃園市桃園區,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
憑(見限閱卷),足認被告住所地現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本
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呂亞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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