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雅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雅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賴雅芬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受刑人賴雅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7日│98年3月27日│98年3月底某日│98年11月18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99年度毒偵│士林地檢99年度撤鍰│士林地檢99年度撤鍰│士林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13號│毒偵字第8號│毒偵字第8號│字第6862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472│99年度審簡字第877│99年度審簡字第877│100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號│號│號│449號││├───┼─────────┼─────────┼─────────┼─────────┤││判判│99年4月22日│99年7月13日│99年7月13日│100年10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472│99年度審簡字第877│99年度審簡字第877│100年度審訴字第││確定││號│號│號│449號││判決├───┼─────────┼─────────┼─────────┼─────────┤││判決確│99年5月26日│99年8月14日│99年8月14日│1000年11月14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9年度執更│士林地檢99年度執更│士林地檢99年度執更│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62號│字第962號│字第962號│第38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