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80號聲請人臺灣板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坤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宗坤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10之犯罪時間應更正為98年11月某日;編號13之犯罪時間應更正為99年2月10日下午2時4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編號14之犯罪時間應更正為99年2月10日下午2時4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聲請書附表編號7至9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應更正為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編號7、9之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應更正為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確定日期應更正為99年4月30日),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原聲請書備註欄所載「編號1至11,前經北院99聲3101號定應執行刑5年10月」等語,應更正為「編號1至14,前經北院99聲3101號定應執行刑5年10月」,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