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0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玉萍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速偵字第2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玉萍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趙玉萍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遇事不思理性處理,竟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公然挑戰公權力,無視國家法治,並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告訴人 郭璧菁 ,致告訴人郭璧菁心生恐懼,助長社會暴戾歪風,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8條、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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