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 趙錦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220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1年度司執字第53364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其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惟聲請人業以系爭本票係遭偽造為由,向士林地院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爰請求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系爭本票向士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士林地院以100年度司票字第7220號裁定准許,該裁定於100年11月2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已於100年11月28日以系爭本票係遭偽造為由,向士林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此經士林地院於101年度聲字第124號事件調取士林地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220號本票裁定卷宗及100年度湖簡字第975號、101年度簡上字第7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此有士林地院於101年度聲字第124號裁定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於士林地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220號本票裁定送達後20日內業已以系爭本票遭偽造為由,向士林地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即可逕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提出起訴證明後,由執行法院依法停止執行,其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顯係違誤,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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