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世賢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世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世賢前因犯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3月確定,於民國98年3月26日送監合計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746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於99年12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746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4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3月2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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