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即告訴人代表人 陳瑞鈴 被告 官純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869號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解除被告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官純良為聲請人陳瑞鈴之前夫,兩人所生子女均在美國求學,之前聲請人每逢春節都前往美國探視;惟聲請人身體近況欠佳,未能動身前往。如今春節又將屆,請准許解除被告限制出境,以便被告出國探視兒女;為此聲請准予解除被告限制出境之處分等語。
二、被告官純良因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檢察官起訴,案經本院於98年4月28日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官純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供公眾運輸之營業大客車,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含SIM卡各壹張),均沒收。」,被告官純良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刻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陳瑞鈴為被害人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並非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被告輔佐人,要無聲請權聲請解除對於被告限制出境之處分,本件聲請不合法,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