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