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之刑,依大法官會議第662號解釋屬得易科罰金,為此聲請裁定折算標準。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聲字第462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