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6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92年度裁全字第163號裁定以新臺幣100,000元供擔保,經鈞院同年度存字第132號提存在案而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處分。與該假處分相關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業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且聲請人亦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經查:依卷附92年度裁全字第163號裁定、提存書可知,該假處分裁定之相對人及受擔保利益人均係 黃江隆 而非相對人乙○○,聲請人對非受擔保利益人之相對人乙○○聲請返還擔保金,依法顯有違誤,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