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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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443號

原告 鄭憶婷 住○○市○○區○○路○段000號六樓之0

被告 徐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寵物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寵物狗事件,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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