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3298號
原告 徐惠君
訴訟代理人 徐惠琪
法定代理人 邱毓珍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3298號返還旅遊團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6,00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於109年3月30日簽有冰島環島之旅之旅行
契約,原告已依約交付團費新台幣136,000元,但被告至今
無法出團,故請求解除該契約,並返還已交付之旅費等,已
經原告提出信用卡刷卡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