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298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3298號

原告 徐惠君

訴訟代理人 徐惠琪

被告世冠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毓珍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3298號返還旅遊團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6,00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於109年3月30日簽有冰島環島之旅之旅行

契約,原告已依約交付團費新台幣136,000元,但被告至今

無法出團,故請求解除該契約,並返還已交付之旅費等,已

經原告提出信用卡刷卡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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