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67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嘉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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