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救字第51號
抗告人即
相對人 徐平龍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簡均羽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救字第51號
抗告人即
相對人 徐平龍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簡均羽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