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0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劉佳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