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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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037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99年6月2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GF0000000、裁32-GF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所有之車牌00-0000號車懸掛WX-9700號之註銷車牌,經警舉發該車於民國99年4月25日晚上10時15分許,於台中市○○路、福瑞路口使用註銷車牌行駛、號牌供他車使用、使用他車號牌行駛及牌照業經報停無牌照仍行駛等違規情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8款,分別裁罰新臺幣(下同)1萬800元、7200元及吊銷車牌照等處分,惟查當天車輛係違規停車於紅線處,經民眾撥110專線,經警到場開單取締,並無行駛之事實,而員警亦無提出路口監視畫面以佐確有行駛之事實,異議人不服原裁處,爰聲明異議。
二、按汽車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處汽車所有人3600元以上1萬0800元以下罰鍰;前項第5款至第7款之牌照吊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及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異議人並不否認於上開時間,其所有之車牌00-0000號車懸
掛WX-9700號之註銷車牌,停放台中市○○路、福瑞路口附近之停車格等事實。
㈡經本院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調取路口監視器畫面,
依錄影翻拍光碟,懸掛WX-9700號之汽車確有於當日晚間7時許在道路上行使,並有該錄影畫面翻拍之照片為證(本院卷第11頁),是異議人當日並無行駛之事實,顯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所有之車牌00-0000號車懸掛WX-9700號之註銷車牌,於99年4月25日行使於道路之違規事實既可認定,則原處分機關據此並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第8款及第2項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1萬800元及7200元,於法尚稱妥適。至於異議人任意指摘本件原裁決處分有所不當,經核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交通法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葉玉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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