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4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林信宏 債務人 卓怡伶
卓裕凱
一、債務人卓裕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卓忠寶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卓怡伶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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