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6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5號抗告人 江瑞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3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吳俊螢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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