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尤政華 被告 陳志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42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書 吳冠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