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錦慧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