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耕地租賃關係終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67號原告祭祀公業 黃紹老 法定代理人 黃征司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
一、上列原告提起確認耕地租賃關係終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