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9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美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美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美玲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8月、1年3月,受刑人於民國99年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1年
7月、8月、1年3月確定,於99年2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9
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8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6月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949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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