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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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 黃陳抵 在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兼送被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俊吉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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