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 蔡佳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告 張瑜容 被告 鄭錦文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0年度交訴字第3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