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鳳英
號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置協商不成立後,曾否單獨與各家債權銀行進行「個別協商」?如有,請釋明其協商條件為何(月付金額、利率、期數),並提出個別協商之協議書、每月繳納分期款項之明細及收據。若無者,聲請人應說明有何不能與各家債權銀行為個別協商之事由。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與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洽談個別協商。若有者,該資產公司願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
四、請提出近1年內聲請人所有金融機關帳戶存摺影本(包括封面及內頁)。聲請人並應敘明是否有購買股票、基金等交易情形,及提出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區○○○路○○○號11樓,電話:00-00000000)所出具之98年1月迄今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若無,請該公司出具98年1月迄今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財產目錄中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筆之內容及價值為何?
六、請提出必要支出費用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之證明文件。此外,以上必要支出費用中,聲請人個人負擔多少?有無同住之其他人共同負擔?請詳細說明依該比例負擔之原因及檢附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