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再字第五七號再審原告 趙蘭花 再審被告財團法人私立明新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紹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三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三審確定判決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一○○年七月八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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