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28號上訴人 馬海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依琳 間因本院民國109年度訴字第1528號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4,185元(土地部分為1,720,683元、建物部分為473,502元,合計共2,194,185元,見壢司調卷第43頁、第4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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