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登報道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 洪于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為何,而其請求被告登報道歉,經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表明訴訟標的並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