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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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告昇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怡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龍建設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380元(即原告預估之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戴育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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