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50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