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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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240號
抗 告 人 林家煜
相 對 人 邱佩宇
蔡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
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8年9月20日對本院108年8月
30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嗣本院於108年9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繳,惟原告於108年10月7日收受裁定後,迄
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
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