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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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0號聲請人 林友玫 代理人 林益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10
3年6月5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3年7月10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0
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年7月10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至103年12月9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50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至101ND0000000│股票│31│31000│││01│││││││├─┼───────────────┼──────────────┼────┼───┼────┼───┤│00│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股票│1│76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