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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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55號聲請人 曾翠紅 代理人 黃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1│680│├──┼──────────┼─────────┼──┼──┤│0002│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1│200│├──┼──────────┼─────────┼──┼──┤│0003│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1│188│├──┼──────────┼─────────┼──┼──┤│0004│建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