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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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57號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柯典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7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邁輝 國際物│中國信託商業│108年5月│6,073元│0000000│││流有限公司│銀行龍江簡易│24日│││││ 鍾錦銘 │型分行││││├──┼─────┼──────┼────┼─────┼────┤│002│邁輝國際物│中國信託商業│108年5月│24,577元│0000000│││流有限公司│銀行龍江簡易│24日│││││鍾錦銘│型分行││││├──┼─────┼──────┼────┼─────┼────┤│003│鼎運物流股│板信商業銀行│108年5月│4,583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17日│││││ 林儒隆 │││││├──┼─────┼──────┼────┼─────┼────┤│004│鼎運物流股│板信商業銀行│108年5月│33,391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17日│││││林儒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