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93號聲請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各於如附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欄所示之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93號│├──┬─────────┬─────┬───────┬──────┬───────┤│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發票日│金額│申報權利期間││││││(新臺幣)│屆滿日│├──┼─────────┼─────┼───────┼──────┼───────┤│001│金車股份有限公司、│BI0000000│108年9月16日│12萬3,326元│108年12月24日│││李添財│││││├──┼─────────┼─────┼───────┼──────┼───────┤│002│金車股份有限公司、│BI0000000│108年10月16日│12萬3,326元│109年1月30日│││李添財│││││├──┼─────────┼─────┼───────┼──────┼───────┤│003│金車股份有限公司、│BI0000000│108年11月16日│12萬3,326元│109年2月24日│││李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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