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87號聲請人 任素慧 (即 任鍾瑋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85ND0000000-0│仟股│1│1000│││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2│國際票券金融股份│85NX0000000-0│不定│1│540│││有限公司(現已更││額股│││││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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