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原告與被告 洪真奐吳宏全陳永順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2,974元【計算式:原告請求更正之分配金額3,620,015(元)-原分配金額917,041(元)=2,702,974(元)(即原告提起本訴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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