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 律師被告 林震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震宇提出新台幣伍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林震宇前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證明有勾串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訊問後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茲因本案業已密集進行審理,且已傳喚諸多可能勾串之證人到庭進行交互詰問及調取相關事證附卷後,認已較無勾串證人及湮滅之疑慮,聲請人以選任辯護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惟考量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3款之罪嫌,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客觀上不無伴隨逃亡之可能性。為期擔保被告確能到庭進行審判及保全未來之執行,准予提出保證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林韋岑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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