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鵬飛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漢威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肆萬壹仟零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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