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選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選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選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秀琴選任辯護人朱立人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選偵字第
80、95、118、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蘇秀琴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黃沛文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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