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高雄市鹽光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葉汶 原告與被告 易明樞 、 易柏任 、 伍雪玉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2,9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