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共同積欠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陳永財 被告 莊勝騏 原名 莊振塔 .
賴育蘭 原名賴育千.盧宗聖上列當事人間共同積欠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補正全體被告之最新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