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翁宇宏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被告 許寶雲 即金滿樓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79,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補正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佩鈴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