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雅杰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