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135號原告 吳福星 上列當事人起訴被告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前經本院裁定命10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30日送達。茲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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