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1號原告 林妙姿 訴訟代理人 李日超 被告 楊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卷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卷證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21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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