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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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于澤生
于澤人 于惠敏 于澤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汪洲益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6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萬元,應徵裁判費35,4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9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葉燕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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