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9號原告 馬福田 被告 李嘉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楊廼伶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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