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70號原告 益順宮 法定代理人 蔡瑞章 被告 王龍溪
李順忠 王進丁 蘇皆得 蘇皆達 社團法人台中市梧棲太清管理協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錦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5,657元(系爭土地面積73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800元6/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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