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七二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零捌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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